房屋征收条例意见稿就近回迁规定被指太笼统
[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10/12/17   ]

    【引言】

  前日公布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价款,结清差额。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就近回迁”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回迁补偿面积如何折算?如果旧城区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就近地段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问题怎么解决?

  ■ 专家观点

  回迁权利可用货币补偿实现

  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如果改建后变为公共设施,而周边又无房可供拆迁户选择回迁,此类情况怎么解决?

  这就涉及旧城改建和旧房改造的区分问题。旧房改造,仍要改造成房子,这样被征收人就有回迁的房源了。但旧城改建则涉及的是一揽子计划,也可能盖工厂,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保障前提就是要有住房提供,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就不一定要优先保障被征收人回迁的权利了,可以通过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等变通方式来实现。

  本报记者 郭少峰

  ■ 拆迁户说法

  支持就近回迁规定尚需细化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的“回迁应就近”这一规定,目前面临拆迁的北京市西城区拆迁户盛先生表示支持,他说:“无论是按现行市场价格给予现金补偿,还是在同等地段(西二环内)安置同等或差不多面积的住房,我们都可以接受”。但拆迁后,无论是政府相关部门,还是开发商,都未就此问题表态,甚至从未向盛先生家人提出过。

  “希望新条例能对回迁问题,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盛先生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条规定还是太笼统,“回迁就近地段后,能补偿多大面积的住房?例如我们四合院之前住了8户人家,那回迁后是以原拆迁面积为依据提供住房,还是按户数提供住房?这些都有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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