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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燃气条例提交审议
[ 来源:羊城晚报 更新时间:2009/11/26 ]
《广东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11月24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根据《条例》,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六项行为: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重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给非自有气瓶或者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等。
《条例》增加了对多数违规行为的罚款幅度,如对个人用户违反禁止行为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企业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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