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滞纳金” 改成“违约金”
[ 来源:中国石油网    更新时间:2010/4/6   ]
  滞纳金是个什么“金”?这是很多人遇到的困惑。30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其中,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有关收取滞纳金的内容。
  逾期不交燃气费怎么处理?记者注意到,《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删除了原修改草案第三十五条中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所欠煤气费的一倍。”并改为,逾期不交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同时,用户缴清所欠煤气费、违约金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广东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焕新解释,这是根据《合同法》第182条修改的,滞纳金是政府行政收费的范畴,修改为“违约金”,就是由管道燃气用户与燃气经营企业双方约定的。
  法律界人士指出,“滞纳金”属于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违约金”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滞纳金”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逾期缴纳规定费用(如税费),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所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强制性。“违约金”是民事关系主体之间,因违反合同而依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及计算标准,就没有权利要求支付违约金。
  记者查看了广州煤气公司目前的缴费须知,多处规定有“滞纳金”一词,记者对比发现,广州市自来水公司的缴费通知里已不见“滞纳金”一词,其规定的是“逾期不缴交者,市自来水公司将依规收取违约金;对逾期六十天仍不缴纳者,市自来水公司有权依法中止供水。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规定的也是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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