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8]1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八年九月九日
  福建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27号)和《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陆上和本省行政区毗邻海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设施)的保护。
  输送石油、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
  (二)液化天然气的接收站;
  (三)石油、液化天然气运输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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