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结构钢质量标准
(摘要)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型钢(宽缘工字钢)、条钢、线材、扁钢〈带钢、板材、宽扁钢〉、无缝空心型材与可焊正方形和长方形空心型材、表一至表三中列出的用于热轧或常化状态交货的普通结构钢的预锻件和板坯。
1.2 按照本标准制造的钢材适用于焊接(见第8.4.2节)、铆合与螺栓连接的建筑构件。
3 定义
非合金钢算作普通结构钢,这种钢主要是以其抗拉强度和屈服点作为其特征。用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桥梁结构、海洋结构、容器制造及汽车和机器制造。
提示:
欧洲标准20适用于对合金钢和非合金钢进行分类。
4 尺寸及尺寸允许的偏差
订货时,产品的公称尺寸与尺寸的偏差必须根据可能合适的尺寸标准进行协商。(见附后的尺寸偏差标准,如DIN1543)
5 重量
本标准内所列各种钢材的比重采用7.85kg/立方dm
6 钢种分级
6.1 本标准表一、表二中所列的钢种是按规定的质量等级(见第7节)供货的。第三类钢同第二类钢相比,具有明显的区别,它必须满足对抗脆断敏感性较高的要求(见表二冲击韧性的试验温度)。所以,这种钢还应具有良好的焊接性(见8.4.2节)。要达到第三类钢抗脆断敏感性高的要求,又取决于对钢的脱氧及化学成分的特殊要求(见表一)。
6.2 表3列出的钢种,除具有表一、二列举的性能之外,还具有良好的变形性(见第8.4.3.2-8.4.3.6)。相应的要求可以专门的字母在代号和材料号中作标志。
7 钢种标志
7.1 钢的代号可以从表一至三中得知。钢号一般由字母St、钢的特性值及质量指数组成。例如St52-3。
7.1.1 对脱氧方法在一定选择要求的钢种,其相应的标志(U或R)放在钢号的前面。例如:USt37-2或RSt37-2.
7.1.2表三列出的代号标志为具有特殊使用性能钢种的标志。例如:QSt52-3或RRSt37-2。
7.1.3含铜钢的代号(见8.4.4.3节)和材料号如下z
RSt37-2Cu3 1.0167
St37-3Cd 1.0166
St52-3Cd 1.0585
UQSt37-2Cu3 1.0164
RQSt37-2Cd 1.0170
QSt52-30Cu3 1.0587
7.1.4 产品的交货状态如果与第8.2节不同,那么,应在标志上予以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需要在热轧状态(不处理)交货,那么,应标上字母U(例如:USt37-2Uh如果需
在正火状态交货,那么,则应标上字母N(例如:USt37-2N)。
7.2 钢种代号与材料应按尺寸标准中所示的标志加入产品的标准中去。
8 要求
8.l 制造方法
8.1.1 St33号钢的冶炼方法由供方决定并不予说明,质量等级为第二、三类的钢,除定货时另有协议外,冶炼方法也由供方决定。但需方要求时,则应予接受。
8.1.2 钢的脱氧方法由表一可知。St33、St37-X但不包括USt37-ARSt37-2)钢由供方决定选择,并不向需方说明。
8.1.3 采用的成型方法除另有协议外,由供方决定。
8.1.4 如果在接受订货时,达成了相应的协议,将予以进一步说明制造方法。
8.1.5 板与宽扁钢一般的供货状态〈见8.2.1和8.2.1和8.2.2节〉